(2015)保民二终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闫洪达、张克雄与侯金涛、骆娅娟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金涛,骆娅娟,闫洪达,张克雄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二终字第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侯金涛,农民。上诉人(原审被告)骆娅娟,干部。委托代理人赵威,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洪达,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克雄,农民。以上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宋庆丰,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侯金涛、骆娅娟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侯金涛,上诉人骆娅娟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威,被上诉人闫洪达、张克雄及其委托代理人宋庆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 娟代理审判员 王明生代理审判员 赵明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雪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