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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特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中昶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昶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特字第00032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中昶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号北京新保利大厦18层18C。法定代表人豆波,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赵云辉,北京市卓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澍,北京市卓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西矿街130号。法定代表人宋津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林平,男,1973年6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高丽春,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昶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中,中昶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确认其与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23日签订的《股权质押合同》中仲裁条款无效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中昶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昶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撤回确认其与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于二О一О年一月二十三日签订的《股权质押合同》中仲裁条款无效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中昶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曹 欣审判员 种仁辉审判员 武子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艺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