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兵八民一终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李孟芹与袁桂华、蒋宗杨返还原物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孟芹,袁桂华,蒋宗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一二一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兵八民一终字第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孟芹,女,1973年1月3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达飞,新疆天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桂华,女,1963年1月1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宗杨(曾用名:蒋宗洋,袁桂华之夫),男,1957年3月4日生。委托代理人:周虎,新疆下野地垦区下野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第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一二一团。法定代表人:赵新民,该团团长。委托代理人:郑明华,新疆下野地垦区炮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李孟芹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2014)下民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孟芹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为由,于2015年1月23日申请撤回原审起诉及二审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李孟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也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2014)下民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李孟芹撤回原审起诉及二审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孟芹负担(已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新宝代理审判员 董春芬代理审判员 胡少丽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