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初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周文翔与青阳县蓉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翔,青阳县蓉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00056号原告:周文翔,男,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被告:青阳县蓉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法定代表人:周晓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文翔与被告青阳县蓉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文翔于2015年1月23日以其已与被告青阳县蓉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周文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文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51元,减半收取4675.50元,由周文翔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正茂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川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