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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平执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贾振林与别婷婷离婚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振林,别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平执字第00042号申请执行人贾振林,男,汉族,农民,1983年5月23日生,住富平县南社乡肖郭村后*组。被执行人别婷婷,女,汉族,农民,1988年4月3日生,住富平县庄里镇觅子管区西上官村*组。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富民初字第013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申请人申请标的额为1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自愿履行,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800元,扣除执行费后,申请人领回1750元并同意终结(2015)富平执字00042号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富平执字第00042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董有仁助理审判员  王国庆人民陪审员  王京良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