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瑞执民字第3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与洪瑞珍、孙秀森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洪瑞珍;孙秀森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瑞执民字第3177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负责人江建国。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余心海、王小静。被执行人洪瑞珍。被执行人孙秀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与被执行人洪瑞珍、孙秀森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温瑞商特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8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对被执行人洪瑞珍、孙秀森与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签订的编号为13999958759001894号《个人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登记于洪瑞珍、孙秀森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锦湖街道体育西路体育小区22幢602室(房屋所有权证号:瑞安市房权证(房)字第**)}准予采取拍卖、变卖、折价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327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两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两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按规定申报财产;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举报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各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工行、农行、建行、中行等金融机构查询,各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向瑞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询,被执行人洪瑞珍、孙秀森在瑞安范围内共有一处房产,坐落于瑞安市锦湖街道体育西路体育小区****(产权证号:00206654,本案抵押物),本院已查封上述房产,但腾空难度较大,一时难以处置,被执行人孙秀森在瑞安范围内有一处房产,坐落,坐落于瑞安市安阳镇棉桥西路****证号:00067498,抵押于农业银行瑞安支行),被执行人洪瑞珍在瑞安范围内有一处房产,坐落于,坐落于瑞安市锦湖街道棉桥西路****号:00175284,抵押于农业银行瑞安支行),本院已查封上述房产,但均为银行抵押物,剩余价值不大,可暂不处置;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各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情况。现各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各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信息表、房地产权属查询表、程序终结申请书等相关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目前各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温瑞执民字第317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黄建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余东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