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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赣商初字第01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医院与徐宜兰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医院,徐宜兰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赣商初字第01558号原告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医院,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黄海路**号。法定代表人徐宏团,院长。委托代理人刘道生,系该单位医生。被告徐宜兰,居民。本院于2014年9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医院与被告徐宜兰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医院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宜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医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医院撤回对被告徐宜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医院负担。审 判 长  杨 健代理审判员  李秋红人民陪审员  张明康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