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牛初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海城市海城市牛庄镇社区居民委员会诉秦松运、海城市牛庄镇人民政府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城市牛庄镇社区居民委员会,秦松运,海城市牛庄镇人民政府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牛初字第00081号原告:海城市牛庄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关守靓,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戚峰,系辽宁海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松运,男,汉族,农民,住牛庄镇北关村。被告:海城市牛庄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宁大友,职务: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城市海城市牛庄镇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被告秦松运、海城市牛庄镇人民政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城市牛庄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秦松运、海城市牛庄镇人民政府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海城市牛庄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审判员 郭惠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国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