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王向阳与王雪莲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分管院长意见:签批:执行局长意见:签批:执行副局长意见:签批:庭长 意见:签批:拟稿部门:执行三庭拟稿人:发送部门: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270号申请执行人王向阳,男,1970年5月1日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大公街30号10-4。被执行人王雪莲,女,1973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绕山路38号1-3。本院于2013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2)西民初字第12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雪莲所有的位于大连市西岗区大公街30号10-4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曲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李云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