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中法涉外仲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大口福餐饮有限公司与李广阔仲裁程序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大口福餐饮有限公司,李广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涉外仲字第371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深圳市大口福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岸城广场第513号,组织机构代码67295919-3。法定代表人:梁楚楚,该公司执行(常务)董事。委托代理人:段若愚,广东同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李广阔,男,汉族,1979年5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香洲迎宾北路****号**栋*单元***房,身份证号码3403221979********。申请人深圳市大口福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口福公司)向本院申请不予执行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国仲深裁(2014)D143号仲裁裁决(以下简称D143号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案相关情况一、仲裁案件适用的仲裁规则: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二、仲裁裁决作出的时间:2014年9月23日。三、大口福公司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1、仲裁裁决超出李广阔仲裁请求的范围。李广阔主张的权利是“返还出资”,该请求权属于合同解除或无效后“恢复原状”的权利;但仲裁庭却裁令赔偿其损失这一截然不同的结论,明显违背事实和法律。2、仲裁庭的枉法行为同时剥夺了大口福公司在仲裁庭审中的抗辩权。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实:大口福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D143号裁决,理由是本案不予执行理由第一点,本院作出(2014)深中法涉外仲字第282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该申请。裁定结果本院认为:本案为申请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案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第一,关于大口福公司申请的第一点不予执行理由,已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程序中被本院驳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第二,大口福公司主张仲裁庭枉法裁决,同时剥夺了大口福公司在仲裁庭审中的抗辩权。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仲裁庭庭审,仲裁庭在程序上没有剥夺大口福公司的抗辩权利。枉法裁决是指仲裁员在裁决案件时玩忽职守,无原则适应一方当事人,颠倒是非,曲解法律甚至故意错误适用法律的行为。大口福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仲裁员有上述行为,至于仲裁员查明事实、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属于仲裁庭行使仲裁权实体审理的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范围。综上,大口福公司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市大口福餐饮有限公司不予执行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国仲深裁(2014)D143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大口福餐饮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萍审 判 员 梁 乐 乐代理审判员 周 洁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希(兼)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