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00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武传宝与连云港易典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传宝,连云港易典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0614号原告武传宝。委托代理人郁正荣。被告连云港易典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传宝与被告连云港易典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传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敏捷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武怡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