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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容桂盛与江苏神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2014民一初272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容桂盛,江苏神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722号原告:容桂盛,住广州市化州市。被告:江苏神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法定代表人:陈孝。本院在受理原告容桂盛诉被告江苏神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后,江苏全孝药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代被告江苏神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江苏神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江苏全孝药业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之一,2014年1月16日,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受理江苏全孝药业有限公司及被告江苏神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江苏中信仁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上述公司的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1条的规定,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审理,或者原告撤诉后到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另行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根据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商破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及(2014)东商破字第1号决定书显示,2014年1月16日,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已受理江苏全孝药业有限公司及被告江苏神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江苏中信仁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江苏全孝药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故江苏全孝药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江苏神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谷宜审 判 员  刘燕明代理审判员  梁能喜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