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新民初字第5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郦与缪莉、何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郦,缪莉,何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新民初字第5715号原告张郦,女,汉族,1981年5月16日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县。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沈策亮,正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谢明,正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缪莉,女,汉族,1974年11月15日出生,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刘海涛,四川金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何谦,男,汉族,1967年9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郦诉被告缪莉、何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郦于2015年1月23日以原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郦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郦撤回对被告缪莉、何谦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2525元,由原告张郦负担(此款原告张郦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梁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