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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民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程银贵与朱松旺、陈渭平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银贵,朱旺松,陈渭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泾民保字第3号申请人程银贵,男,汉族,生于1955年6月9日。被申请人朱旺松,男,汉族,生于1963年12月16日。被申请人陈渭平,男,汉族,生于1968年5月11日。申请人程银贵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渭平在中国农业银行泾川县支行存款42000元予以冻结。并提供了担保。经审理,申请人程银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陈渭平在中国农业银行泾川县支行6228483440848262817账号下存款42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喜海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雅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