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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市刑执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邓忠官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忠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335号罪犯邓忠官。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8日作出(2008)韶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忠官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被告人邓忠官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2日作出(2008)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2月18日交付执行。罪犯邓忠官于2012年10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22年4月2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5年1月4日提出对罪犯邓忠官减刑一年一个月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邓忠官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邓忠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2年7月起至2014年10月止累计获奖励分91.6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邓忠官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忠官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不变(刑期至2021年3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曙光审 判 员  秦增儒代理审判员  皮艳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文胜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