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慈执民字第5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叶志南与朱维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志南,朱维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5238号申请执行人:叶志南。被执行人:朱维新。本院在执行(2014)浙慈证执字第42号公证债权文书过程中,另案处理被执行人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朱维新尚欠申请执行人叶志南人民币300000元及相应利息,尚需承担执行费4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慈执民字第523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代理审判员 沈 炀代理审判员 陈凌锋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徐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