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上海和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陶林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和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陶林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774号原告上海和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正。委托代理人唐艳,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灿,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林中。原告上海和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律物业)与被告陶林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0年8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共计41个月)的物业服务费人民币5,776.90元(以下币种相同)。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倪玉平独任审判。原告和律物业委托代理人唐艳、被告陶林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拖欠原告物业服务费5,776.90元属实。本院认为,原告与上海九韵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包括被告在内的小区所有业主均具有约束力。因被告所在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未成立,故原告提供物业服务至今。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拖欠原告物业服务费的事实,被告未能支付以上欠款,显属不当。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被告庭审中提出诸多抗辩意见,本院认为虽具有一定的事实和理由,但不是不付物业服务费的理由,故被告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陶林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和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人民币5,776.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被告陶林中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倪玉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洪惜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