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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刑执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罪犯张军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刑执字第100号罪犯张军,男,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山西省潞城监狱服刑。罪犯张军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7日以(2010)西刑初字第25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0年01月11日至2017年01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7000元,未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2月6日,本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458-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潞城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八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后本院认为,罪犯张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处二宽级,受表扬2次,嘉奖2次,余1.1分。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军减去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0年01月11日至2015年04月10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晓平代理审判员  张树苗代理审判员  王旭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