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张忠良与吕昌武、樊福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初字第89号原告张忠良。法定监护人张法治。被告吕昌武。法定监护人吕永祥。委托代理人孙树田,河北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X,河北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福成。法定监护人樊桂祥。原告张忠良诉被告吕昌武、樊福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张忠良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吕昌武、樊福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忠良撤回对被告吕昌武、樊福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忠良承担。审判员 杨茂琴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丁润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