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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张忠良与吕昌武、樊福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初字第89号原告张忠良。法定监护人张法治。被告吕昌武。法定监护人吕永祥。委托代理人孙树田,河北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X,河北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福成。法定监护人樊桂祥。原告张忠良诉被告吕昌武、樊福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张忠良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吕昌武、樊福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忠良撤回对被告吕昌武、樊福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忠良承担。审判员  杨茂琴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丁润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