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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西执字第000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东莞市盛丰机械有限公司与合肥市奥格威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盛丰机械有限公司,合肥市奥格威电气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西执字第00035-2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盛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被执行人合肥市奥格威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经开区。本院依据的(2014)肥西民二初字第002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合肥市奥格威电气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 飞审判员 张正满审判员 顾宗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 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