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邢东执划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张增田与暴强、暴慧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增田,暴强,暴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邢东执划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张增田。被执行人暴强。被执行人暴慧。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1101号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申请执行人张增田在张秀兰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9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翟现东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晁宗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