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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东执划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张增田与暴强、暴慧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增田,暴强,暴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邢东执划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张增田。被执行人暴强。被执行人暴慧。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1101号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申请执行人张增田在张秀兰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9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翟现东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晁宗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