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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农文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文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298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农文某,男,1981年1月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长洲区兴龙办事处龙新村**组**号,2014年11月18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辩护人朱述行,广东荣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5)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农文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4日20时25分许,被告人农文某驾驶粤YR6***号轻型厢式货车沿G325线由佛山市龙江往广东省鹤山市方向行驶,行至G325线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上东汽修厂附近路段时左转弯,遇被害人李文某酒后驾驶桂HMT***号普通两轮摩托车由鹤山市往佛山市龙江方向行驶。农文某驾驶转弯车辆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导致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李文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农文某立即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警察处理,主动接受询问调查。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农文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李文某承担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农文某的家属代其向被害人李文某近亲属预付丧葬费3万元,后双方达成协议,由农文某另赔偿李文某近亲属38万元。李文某近亲属收到款项后对农文某表示谅解。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辩护人以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获得谅解为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交通肇事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文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农文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江婧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何 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