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魏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郭某诉马某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初字第189号原告郭某。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已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郭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文雪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雪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