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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郭某诉马某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初字第189号原告郭某。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已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郭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文雪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雪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