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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唐执字第3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与李志朝、刘向伟、徐旺杰、李卷龙债权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李志朝,刘向伟,徐旺杰,李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唐执字第32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张志波,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志朝,男,1990年1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向伟,女,1989年9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徐旺杰,男,1976年12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卷龙,男,1958年1月3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唐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4)唐民初字第873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李志朝、刘向伟、徐旺杰、李卷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卷龙在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号,冻结期限为6个月(单项冻结,只进不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珺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万敬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