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相执字第013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苏州荣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钱介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苏州荣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钱介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相执字第01354-1号申请执行人苏州荣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澄和路324号。法定代表人夏雨生,董事长。被执行人钱介明。申请执行人苏州荣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钱介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4日作出的(2013)相民初字第12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钱介明未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苏州荣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7820元。执行中,申请人苏州荣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已与被执行人钱介明自行协商达成和解且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申请人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且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3)相民初字第123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倪建达执行员 吴 坚执行员 路宽成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顾喆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