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城执恢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咸阳嘉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咸阳渭城支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阳嘉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咸阳渭城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城执恢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咸阳嘉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渭城区吴家堡苏家寨。法定代表人周信福,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周文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咸阳渭城支行。申请执行人咸阳嘉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6年10月10日作出(2006)咸渭民初字第0080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本案执行中经查,中国农业银行咸阳渭城支行与咸阳嘉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已执行和解,自觉履行完毕,但对咸阳嘉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车户未解除查封,现该公司申请依法解除查封。本院认为,咸阳嘉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就解除查封车户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已依法解除查封,但该公司作为借款纠纷案件的义务人,申请恢复执行立案不符合立案案件,现咸阳嘉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要求撤回恢复执行申请,应予准许,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渭城执恢字第000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 超代审判员 段边区代审判员 史雪红二0一五年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