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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牟执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牟中田与周世嵋人身损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中田,周世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牟执字第154号申请执行人牟中田,男,193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周世嵋,男,193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牟民三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周世嵋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156.60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账户:06531120XXXXX099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海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永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