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深圳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晓敏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晓敏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51号原告深圳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红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伟,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敏,女,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郭 奕 好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钟文灏(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