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民初字第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高建正、孟涛与孟涛、边江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建正,孟涛,边江,孟明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978号原告:高建正,农民。被告:孟涛,成年,农民。被告:边江,成年,农民。被告:孟明明,成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建正与被告孟涛、边江、孟明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建正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建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元,由原告高建正负担。审判员 孙连兴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学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