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玉民初字第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高建正、孟涛与孟涛、边江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建正,孟涛,边江,孟明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978号原告:高建正,农民。被告:孟涛,成年,农民。被告:边江,成年,农民。被告:孟明明,成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建正与被告孟涛、边江、孟明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建正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建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元,由原告高建正负担。审判员  孙连兴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学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