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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库民初字第15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杨昌田与王玉海、邓晓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昌田,王玉海,邓晓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库民初字第1520-1号原告杨昌田,男,汉族,1970年10月11日出生,住库尔勒市。委托代理人王留伟,新疆疆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玉海,男,汉族,1973年9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委托代理人许蓉,新疆龟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蕾,新疆龟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晓斌,男,汉族,1973年2月26日出生,住库尔勒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昌田诉被告王玉海、邓晓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昌田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玉海在轮台县群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未结工程款800000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昌田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王玉海在轮台县群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未结工程款800000元予以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俊杰代理审判员  黄永凯人民陪审员  杜茂芬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罗 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