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执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21-09-18
案件名称
上海市奉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上海汪奇道具设计制作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上海市奉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汪奇道具设计制作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民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执字第474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奉执字第474号劳动和社会保障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上海市奉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吴雅奎,局长。被执行人上海汪奇道具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王德敏。申请执行人上海市奉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2月10作出奉人社监理决(2014)007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汪奇道具设计制作有限公司补发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人民币648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汪奇道具设计制作有限公司已经停止经营,其厂房设备被本院另案查封并处置,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奉人社监理决(2014)007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张国新审判员沈新章审判员顾威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肖杰华审判长 张国新审判员 沈新章审判员 顾 威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肖杰华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 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