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塘商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叶其丰与岑金华、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其丰,岑金华,岑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塘商初字第3号原告叶其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韩全啟。被告岑金华。被告岑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其丰与被告岑金华、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没有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林振宇人民陪审员 黄树贤人民陪审员 陈秀飞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潘仁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