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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塘商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叶其丰与岑金华、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其丰,岑金华,岑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塘商初字第3号原告叶其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韩全啟。被告岑金华。被告岑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其丰与被告岑金华、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没有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林振宇人民陪审员  黄树贤人民陪审员  陈秀飞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潘仁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