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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民民初字第01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翟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翟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民初字第01345号原告刘某某,女,198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逯放心,民权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翟某某,男,198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翟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玉海审 判 员  陶清湜人民陪审员  王学治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