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民民初字第01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翟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翟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民初字第01345号原告刘某某,女,198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逯放心,民权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翟某某,男,198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翟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玉海审 判 员 陶清湜人民陪审员 王学治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