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银行立终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马金成与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政府、银川市西夏区镇北堡人民政府行政二审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金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银行立终字第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马金成,男,1952年2月27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上诉人马金成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4)金行立初字第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起诉人于2014年11月28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银川市西夏区镇北堡人民政府强制拆迁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请求支付拆迁补偿款、安置补偿款及赔偿各项损失。审理中,就拆迁补偿款等事宜起诉人与银川市西夏区镇北堡人民政府达成和解事宜,对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起诉人撤回起诉。现起诉人以同一理由和事实再次起诉银川市西夏区镇北堡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属于重复起诉,法院不应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泽民审判员 陈开儒审判员 谷 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 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