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福建省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厦门鑫求精塑胶有限公司、罗文革等追偿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省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厦门鑫求精塑胶有限公司,罗文革,吴纳卿,罗石泉,罗妙珠,漳州求精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39号原告福建省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国际大厦12层。法定代表人朱鸿伟,董事长。被告厦门鑫求精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巷北工业区赵岗路288-292号。法定代表人罗文革,执行董事。被告罗文革,男,196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被告吴纳卿,女,197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被告罗石泉,男,196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宵县。被告罗妙珠,女,196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宵县。被告漳州求精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金峰开发区谢溪头片区(金星路)。法定代表人罗文革,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厦门鑫求精塑胶有限公司、罗文革、吴纳卿、罗石泉、罗妙珠、漳州求精工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六被告名下价值2045156.58元财产,并提供原告所有的福建海峡银行账户内2045156.58元存款作为担保,并承诺若诉讼保全有误,其愿赔偿被告因诉讼保全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厦门鑫求精塑胶有限公司、罗文革、吴纳卿、罗石泉、罗妙珠、漳州求精工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45156.58元或等值财产;二、查封、冻结原告福建省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45156.58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方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