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阳民初字第1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覃某某与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某,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阳民初字第1193号原告覃某某,女,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黎某某,男,197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覃某某与被告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覃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覃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简寻源审 判 员 陈春喜人民陪审员 刘香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红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