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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阳民初字第1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覃某某与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某,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阳民初字第1193号原告覃某某,女,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黎某某,男,197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覃某某与被告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覃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覃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简寻源审 判 员  陈春喜人民陪审员  刘香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红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