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里执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闵春东与黑龙江四季春农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闵春东,黑龙江四季春农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里执字第311号申请执行人闵春东,男,住哈市南岗区。被执行人黑龙江四季春农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法定代表人金雄吉。哈尔滨市道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哈里劳人仲字(2014)第303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闵春东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黑龙江四季春农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暂时不具备履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洪军审 判 员 夏迎海代理审判员 顾 强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晓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