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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2015)西执字第64号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刘积昆,男,汉族,1967年3月23日出生,籍贯甘肃省榆中县,初中文化程度,劳务人员,住甘肃省榆中县太白东路**号。被执行人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福利东路555号。法定代表人胡泊章,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庆军,男,汉族,1982年2月5日出生,籍贯甘肃省临洮县,初中文化程度,劳务人员,住甘肃省兰州市环形东路**号。刘积昆诉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建公司)、杨庆军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的(2014)西陈民初字第2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一、第四建设集团有��责任公司、杨庆军一次性赔偿刘积昆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70000元,于2014年10月10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法院专递费、共计733元,由刘积昆承担。因义务人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杨庆军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1月21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杨庆军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0800元(含执行费)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到期收入608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数额价值相当的财产。执行员 田 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家俊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