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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初字第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原告符庆辉诉被告任巧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庆辉,任巧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043号原告符庆辉,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符加亮,河南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巧,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安然,河南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立吾,男,汉族,1948年5月7日生,住淮滨县张庄乡申寨村张营,代理权限特别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符庆辉诉被告任巧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符庆辉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符庆辉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符庆辉负担。审判员  韩卓珂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向珍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