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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蒸鹰民二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衡阳市金石钢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翁源红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蒸鹰民二初字第9-2号原告衡阳市金石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蒸水大道36号珠江愉景湾5-7栋1703室。法定代表人刘再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翁源红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江尾镇红岭(有色金属离退休工作站办公室)。法定代表人易金武,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衡阳市金石钢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翁源红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阳市金石钢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阳市金石钢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017元,减半收取950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4509元,由原告衡阳市金石钢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志平审 判 员  张社生人民陪审员  范召富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谢唯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