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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垦民一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张健与明平秀占有物损��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张健与明平秀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乌垦民一初字第21号原告张健,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晓红,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明平秀,女,1937年4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高萍,新疆老君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健与被告明平秀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2元,由原告张健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陆虹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