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和法民一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何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河和法民一初字第42号原告周某某,女,汉族,住和平县。被告何某甲,男,汉族,住和平县。原告周某某诉被告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文彬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被告何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某诉称,原告周某某与被告何某甲于1990年经人介绍认识,1990年1月开始同居,于2005年10月补办结婚证。婚前原告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感情一般,且发现被告经常有参加赌博、喝酒等不良行为,其所作所为是对家庭的极端不负责,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况且原告周某某与被告何某甲性格不合,夫妻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之间无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无需分割;婚后生育两个女儿,大女儿何某乙,次女何某丙,现均已成年,无需抚养。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准予原告周某某与被告何某甲离婚。被告何某甲辩称,被告何某甲不同意与原告周某某离婚,被告想要一个完整的家庭。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某某与被告何某甲于1990年相识,1990年1月1日开始同居,并于2005年10月8日自愿到俐源镇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另查,原、被告婚后生育何某乙和何某丙两个小孩,现均已成年,没有添置夫妻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的债权债务。2014年12月25日,原告周某某以被告何某甲赌博对家庭不负责任和夫妻感情确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原告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结婚证、原告的计划生育证明与原、被告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与被告何某甲自愿结婚,婚姻生活时间较长,已培养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并生育了两个女孩,应该是一个幸福美满的婚姻家庭。原、被告因性格各异,夫妻之间缺乏沟通,相互间缺乏信任感,虽在日常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并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只要双方相互关心爱护,倍加珍惜夫妻感情和爱护家庭,夫妻间真诚相待,加强夫妻之间的交流和信任,仍将不失为一个美满的家庭。原告周某某以被告何某甲赌博对家庭不负责任和夫妻感情确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何某甲离婚证据不足,其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文彬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小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