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经平民初字第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镇江平昌农副产品直营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与孙其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平昌农副产品直营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孙其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经平民初字第0032号原告镇江平昌农副产品直营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新区丁岗镇烟墩山路300号。法定代表人李天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洪暄婷,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其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平昌农副产品直营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孙其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镇江平昌农副产品直营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平昌农副产品直营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孙其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元,由原告镇江平昌农副产品直营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华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