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德中民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魏冠新、李长祥与天津市兴盛达冶铸材料供销有限公司、魏书林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冠新,李长祥,天津市兴盛达冶铸材料供销有限公司,魏书林,马颖娟,阎玉兰,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济宁电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德中民初字第41-1号原告:魏冠新。委托代理人:于福国,山东众成仁和(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长祥。委托代理人:于福国,山东众成仁和(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兴盛达冶铸材料供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辛庄创意产业园区津沽路818号辛庄经济服务中心2184D室。法定代表人:魏书林,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梦林。被告:魏书林。委托代理人:冯梦林。被告:马颖娟。被告:阎玉兰。被告: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济宁电厂。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济安桥南路35号。法定代表人:孙加生,厂长。委托代理人:朱玉冰,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冠新、李长祥诉被告天津市兴盛达冶铸材料供销有限公司、魏书林、马颖娟、阎玉兰、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济宁电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冠新、李长祥于2015年1月23日,以已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实现诉求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冠新、李长祥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市兴盛达冶铸材料供销有限公司、魏书林、马颖娟、阎玉兰、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济宁电厂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冠新、李长祥撤回对被告天津市兴盛达冶铸材料供销有限公司、魏书林、马颖娟、阎玉兰、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济宁电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400元,减半收取192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魏冠新、李长祥负担。审 判 长 李 波审 判 员 王 芳代理审判员 张小雪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国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