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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聊东商初字第2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玉波、黄春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玉波,黄春娜,李庆鹏,李瑞普,李庆全,李庆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聊东商初字第2030号原告: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颜景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家磊,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胜龙,公司员工。被告:李玉波,农民。被告:黄春娜,农民。被告:李庆鹏,农民。被告:李瑞普,农民。被告:李庆全,农民。被告:李庆博,农民。原告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玉波、黄春娜、李庆鹏、李瑞普、李庆全、李庆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胜龙,被告李瑞普、李庆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玉波、黄春娜、李庆鹏、李庆全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李玉波向原告借款4万元,由李庆鹏、黄春娜、李瑞普、李庆全、李庆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系统自动从李玉波账户扣划1362.1元,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六被告均未偿还。要求李玉波偿还借款本金38637.9元及利息、罚息,其他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瑞普、李庆博均辩称:担保属实,应先追究借款人责任。被告李玉波、黄春娜、李庆鹏、李庆全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20日李玉波、李庆鹏、李瑞普、李庆全、李庆博签订联保小组联保协议一份,2011年5月21日原告与李玉波、李庆鹏、李瑞普、李庆全、李庆博签订个人最高额联合保证借款合同一份,约定上述五人组成联保小组,对联保小组各成员自2011年5月21日起至2014年5月20日止在原告处的借款30万元提供最高额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联保小组成员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未约定保证方式。同日,李玉波之妻黄春娜向原告出具共同承担债务承诺书,承诺对原告依据上述合同向李玉波提供的贷款,与李玉波共同承担偿还本息的责任。2013年6月16日,原告依据上述合同向李玉波发放贷款4万元,借款期限为2013年6月16日至2014年4月6日,借款月利率9.25‰。2014年4月29日原告从李玉波账户扣划借款本金1362.1元,剩余借款本金38637.9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六被告均未偿还。另查明,原告起诉时将王彦华、田月荣、宓金苹、高秀红列为本案共同被告,后撤回对上述四人的起诉。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联保小组联保协议、个人最高额联合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共同承担债务承诺书、还款凭证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个人最高额联合保证借款合同、五被告签订的联保小组联保协议及黄春娜出具的共同承担债务承诺书,合法有效各方均应遵守。李玉波未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支付利息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返还借款、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黄春娜应与李庆鹏共同偿还涉案债务,李庆鹏、李瑞普、李庆全、李庆博应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依法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李玉波追偿。李瑞普、李庆博关于应先追究借款人责任的抗辩,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玉波、黄春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8637.9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二、被告李庆鹏、李瑞普、李庆全、李庆博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李庆鹏、李瑞普、李庆全、李庆博在承担本判决第二项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庆鹏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6元,由被告李玉波、黄春娜、李庆鹏、李瑞普、李庆全、李庆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穆人民陪审员 张 伟人民陪审员 李玉霞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增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