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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市刑执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莫晓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莫晓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391号罪犯莫晓强。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31日作出(2000)阳中法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莫晓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0年5月16日交付执行。2002年8月20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罪犯莫晓强曾于2006年6月、2008年1月经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次,2010年6月、2012年2月、2013年10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三次,共获减刑六年十个月。刑期至2015年10月19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5年1月4日提出对罪犯莫晓强减完余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莫晓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莫晓强已被实际执行刑期十年以上,且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获改造积极分子。自2013年7月起至2014年10月止累计获奖励分72.3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莫晓强已被实际执行刑期十年以上,且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莫晓强减完余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肖四平审判员  谢国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文胜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