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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邵执委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福建省顺昌富宝实业有限公司与邵武市金腾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顺昌富宝实业有限公司,邵武市金腾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邵执委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顺昌富宝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文桐,董事长。被执行人邵武市金腾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鹏,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福建省顺昌富宝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邵武市金腾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4)顺民初字第108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一时难以处置,无法在执限内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顺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顺民初字第10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季资平执行员  袁文渊执行员  潘兆荣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温惠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