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陕民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李智,孙先泽与宁陕县丰富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智,孙先泽,宁陕县丰富镇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陕民初字第00009号原告李智,男。原告孙先泽,男。委托代理人李智,男。系原告孙先泽合伙人。被告宁陕县丰富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宋博,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王能发,宁陕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智,孙先泽诉被告宁陕县丰富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智、孙先泽于2015年1月21日以双方暂时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以双方暂时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智、孙先泽撤回起诉。本案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10160元,减半收取5080元,由原告李智、孙先泽负担。审判员 魏富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