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衡中法民一终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周国球与被上诉人周承智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国球,周承智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衡中法民一终字第1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国球。委托代理人陈增元,湖南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承智。上诉人周国球因与被上诉人周承智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2013)祁民一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12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国球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增元,被上诉人周承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02年下半年,祁东县成立了“祁东县洪桥镇莲花路建设指挥部”,将祁东县体育广场北端上方的莲花东路打通并硬化。在道路硬化后,国土部门将道路两侧的土地面向社会出让,周国球与周承智分别受让了莲花东路373号、371号两壕建房用地。两人房屋用地东向相邻。两家相继建房,周国球建了六层房屋,周承智建了五层房屋并加建了半层隔热层。周承智家房屋顶楼封顶倒制时,周国球的房屋已经砌到与周承智楼顶面持平,现周国球家房屋出现西墙被雨水渗蚀、墙壁胶剥落等现象,周国球认为系周承智建房时在其西墙凿墙搭板所致,其与周承智交涉未果,向法院起诉要求周承智停止对周国球西墙凿墙搭板而致其屋顶渗蚀周国球墙体的侵害并排除妨碍。原审认为,周国球与周承智两家在修建各自的房屋时,并未共垛。周国球家出现房屋西墙有被雨水渗蚀、墙壁胶剥落和渗有水渍等现状,在其没有充分证据证实是周承智在其西墙凿墙再将屋顶现浇板面延伸到原告墙垛内所致,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周国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周国球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周国球负担。宣判后,原告周国球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如果周承智的房屋顶现浇板没有越过伸缩缝,没有凿开周国球的西墙并把房顶现浇板延伸到上诉人的墙体中,就不会发生周国球西墙室内正好在周承智五层半房顶现浇板处有水渍和墙壁胶被水浸后的剥离现象。周国球在原审判决后,凿开自己家墙体,可清楚看到周承智的房顶现浇板超越了收缩缝并延伸到周国球的西墙墙体中。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周国球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周承智负担一、二审诉讼费用。被上诉人周承智答辩称,其房屋与周国球的房屋之间有伸缩缝,伸缩缝并未相连。在建房时,周承智先封顶,周承智家房屋是五层,周国球家房屋是五层半,周国球的屋檐亦侵占了周承智家的空间,故周国球家房屋渗水与周承智无关,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本院组织的庭前证据交换期间,上诉人周国球提供了一份证据即现场照片,拟证明周承智的房屋顶现浇板确实已经越过伸缩缝,插入了周国球的房屋墙垛内。经质证,周承智对照片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该组照片正好证明周国球的房屋侵入了周承智的房屋屋檐7公分左右。本院经审查认为,从周国球在二审中提供的新证据即现场照片可以看出,周国球与周承智房屋相邻的房屋墙体中,确实有部分混凝土现浇板插入,故对该份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委托,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于2014年5月5日作出湖大司鉴中心(2014)建鉴字第1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1、周国球房屋西侧周承智的房屋屋顶积水时,屋面积水会沿相邻伸缩缝外伸屋面板渗入周国球的房屋西外墙墙体,形成渗漏现象。2、周承智房屋屋面板边缘跨越相邻伸缩缝介入周国球房屋顶层西外墙墙体内。经组织质证,周国球对上述鉴定没有异议。周承智认为,由于他的房屋是先建的,周国球在建房过程中自己未注意而导致漏水,责任在周国球一方,与周承智无关。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湖大司鉴中心(2014)建鉴字第1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应予采信。经审理查明,2002年下半年,祁东县成立了“祁东县洪桥镇莲花路建设指挥部”,将祁东县体育广场北端上方的莲花东路打通并硬化。在道路硬化后,国土部门将道路两侧的土地面向社会出让,周国球与周承智分别受让了莲花东路373号、371号两壕建房用地。两人房屋用地东向相邻。两家相继建房,周国球建了六层房屋,周承智建了五层房屋并加建了半层隔热层。周承智在建屋顶时,房屋屋面板越过伸缩缝插入周国球家西墙墙体内,造成周国球家房屋漏水,周国球与周承智交涉要求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未果后,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周承智与周国球两家建房用地东向相邻,双方几乎同时开始建造住宅,周承智在房屋封顶建造屋面板(即屋檐)的时候,房屋屋面板跨越伸缩缝,建到了周国球家房屋的墙体范围内,不论周承智家房屋屋面板与周国球家同层墙体的建造时间先后,周承智将房屋屋面板建到周国球家墙体内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周国球的合法权益。该侵权行为一直持续至今,即使周国球当时未提出异议,但现在因该房屋屋面板插入周国球家房屋西外墙墙体,导致周国球家房屋渗水,给周国球家生活造成了妨碍,周国球要求周承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无不当。但因周国球、周承智两家房屋建成至今已经有十余年,如果拆除周承智家插入上诉人周国球家房屋西外墙墙体的屋面板,可能导致两家房屋损坏。且防止房屋渗漏还可以采取在两家房屋结合处加固、使用防水材料等防渗漏措施。故对周国球要求拆除周承智家房屋插入上诉人周国球家房屋西外墙墙体的屋面板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应予纠正。但本案二审改判系当事人在二审提供新证据所致,根据有关规定,不应当认为原审裁判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2013)祁民一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周承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对其房屋插入上诉人周国球家房屋西外墙墙体的屋面板做好加固、防水处理;三、驳回上诉人周国球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司法鉴定费15000元,合计15600元,由被上诉人周承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龙 巍审 判 员 周隽斓代理审判员 邓 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匡光美校对责任人:周隽斓打印责任人:匡光美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