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焉垦民初字第00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张春芳与吕其超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芳,吕其超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焉垦民初字第00346号原告张春芳,女,51岁。被告吕其超,男,45岁。原告张春芳与被告吕其超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受理后,于2015年1月21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春芳及其委托代理人卓东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其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春芳诉称,2012年被告吕其超在二十一团七连承包土地,当年亏损23152.05元,原告张春芳替被告垫付此款。2013年3月17日,被告吕其超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并承诺当年年底归还。期满后多次催要,无法找到被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吕其超支付欠款23152.0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吕其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08年原告张春芳承包第二师二十一团七连1-6-5付34.55土地,2012年经单位同意,原告将所承包的土地转包给被告吕其超种植经营。当年被告吕其超因经营亏损,无法上缴承包金,原告张春芳为办理退休手续,替被告缴纳土地承包金,后经双方对账,原告替被告缴纳土地承包金23152.05元。2013年3月17日,被告吕其超便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内容为:兹有七连职工吕其超欠张春芳23152.05元,2013年12月底还清。2013年5月,被告吕其超离开本单位,去向不明,此款至今未付。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当事人的陈述;2、社区证明一份。3、定额承包地合同一份。4、单位证明一份。5、现金缴款单一份。6、欠条一份。本院认为,原告张春芳经单位同意将所承包的土地转包给本单位职工吕其超种植经营,双方转包土地经营权,并不违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吕其超通过转包形式取得涉案土地经营权,理应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承包金。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为其垫付的承包金23152.05元,因有相应的证据证实,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因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现已转化为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吕其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其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原告张春芳欠款23152.0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8.80元,由被告吕其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胜 昌代理审判员 程 蒙人民陪审员 王 雪 莲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巴都尔呼